近日,温州市政府修订完善了《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1年6月19日起施行。
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快速推进,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基础上,200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2010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这一系列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部署,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同时,2010年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修订完善我市从2007年开始施行的《办法》迫在眉睫。
2010年,温州市法制办针对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中存在的弊端,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的通知 》(温政办〔2010〕15号 ),就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规定了一系列程序。这一举措较好地扭转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工作由部门主导的现状,逐步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制定体制。为此,现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的修改也随之成为必要。
此次修订主要完善了计划流程和强化了计划管理。《办法》在吸收与完善计划管理通知内容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立法的做法,在全省首次建立了无立法权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库制度。《办法》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和项目库立项作出规定,具体程序包括:政府办公室预通知,部门和下级政府申报,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市政府法制办筛选,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等。同时,《办法》规定项目库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列入下一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办法》还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该年度内完成。延迟制定或者取消计划的,应当提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予以督查通报。同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情况列入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办法》必将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